(2017)新280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海英与丁孟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英,丁孟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09号原告:吕海英,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被告:丁孟霞,女,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吕海英诉被告丁孟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