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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03号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礼美,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怡,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平。原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