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海滨、王恒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滨,王恒涛,石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59号申请人:李海滨,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王恒涛,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石晓莉,女,1976年6月25日,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人李海滨与被申请人王恒涛、石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的位于安平县新盈街南中心路东房屋(房产证号:××号)一套、安平县信合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门楼房一套、安平县灿达中小企业���业辅导基地x厂房一套,查封被申请人石晓莉名下的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股权及股金。申请人李海滨以保证金50000元及位于安平县新盈街北富民路西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位于安平县新盈街南中心路东房屋(房产证号:××号)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位于安平县信合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门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涛名下位于安平县灿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A-9厂房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四、查封被申请人石晓莉名下的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股权。查封期限为2年。五、查封申请人李海滨名下的位于安平县新盈街北富民路西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海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