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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月英与被执行人张俊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月英,张俊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月英被执行人:张俊旭申请执行人魏月英与被执行人张俊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俊旭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月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5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家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