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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德兵与杨烈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兵,杨烈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兵,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被执行人:杨烈铭,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本院在执行刘德兵与杨烈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烈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王天赋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