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字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教春霞与被告夏健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教春霞,夏健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字870号原告:教春霞,女,1977年3月8日出生,现住凤城市。被告:夏健,男,1975年4月1日出生,现住凤城市。原告教春霞与被告夏健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教春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教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教春霞负担。审 判 长 单 文人民陪审员 耿 晶人民陪审员 王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