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申海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209号原告申海阳、魏够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阳、魏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申海阳、魏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冬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