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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芳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芳俊,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芳俊,女,汉族,1955年2月22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小学家园楼。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西安市科技四路枫林绿洲小区。申芳俊申请执行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林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林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申芳俊也未提供具体下落,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林名下有车辆和房产信息,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现本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杨林下落,无法处置其名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芳俊案件款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芳俊发现被执行人杨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