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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与林朝焕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175号被执行人:林朝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立案执行林朝焕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朝焕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朝焕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一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