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尊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尊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尊民,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尊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赵尊民酒后驾驶鲁R×××××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菏泽市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曹州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尊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1mg/100ml。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民警执勤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尊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尊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尊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审判员 吴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员刘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