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曾玲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曾玲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83号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5945XR。负责人:袁植雄,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藏,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曾玲玲,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诉被申请人曾玲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玲玲银行存款34,57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玲玲银行存款34,57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占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