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与吉林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吉林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491号原告: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吉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芒,院长。原告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与被告吉林市民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东辰运动俱乐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星辰审 判 员 刘海鹰审 判 员 宋少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