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185号原告:重庆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02661J),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01号附5号11-7。法定代表人:藤前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藤前武,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