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二初字第02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宽甸三友硼合金有限公司与郭桂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三友硼合金有限公司,郭桂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二初字第02737号之二原告宽甸三友硼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镇三道沟村2组。法定代表人:杨桂琴,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系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军,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宽甸三友硼合金有限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郭桂荣,女,194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洞天,系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乃广,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宽甸三友硼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桂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三友硼合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