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兵与张奇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张奇栋,天津市河北区诚挚轩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892号原告:刘兵,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奇栋,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诚挚轩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翔纬路金明里*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周金丽,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铭庆,男,公司职员。原告刘兵与被告张奇栋、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诚挚轩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诉。审 判 长 张 晗审 判 员 杨 君人民陪审员 田俊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可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