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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连怀、李占斌申请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异48号案外人:谢连怀,男,1967年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案外人:李占斌,男,1977年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丽江锦绣家园7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先锋街5委30组。法定代表人张德信,职务董事长。在本院执行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缘公司)与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容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连怀、李占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谢连怀、李占斌称,二人在王彦平手中承包德容公司开发的海伦市隆锦园小区12、13、14号楼楼道粘砖和修踏步理石的工程,因王彦平无现金给付,于2015年5月1日将德容公司抵顶给王彦平的隆锦园小区一套房产抵顶给案外人,用于工人开支。抵顶后案外人又将该楼卖给吴兆北、铁彩霞夫妻。于2016年2月3日办理房产交易税,及相应的过户手续,已装修并实际占有。案外人与吴兆北、铁彩霞夫妻对该楼构成善意取得。请求解除对隆锦园该套房产的查封。并提交与王彦平顶账协议书、吴兆北、铁彩霞夫妻交付的商品房销售预付款票据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王彦平的证言、欠据等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富缘公司诉德容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绥中法民二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德容公司位于海伦市红旗街隆锦园小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共计四十三套房屋进行查封。另查明,2015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5)绥中法民二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德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富缘公司项目转让款人民币8,000,0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3,000,000.00元。德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黑民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富缘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谢连怀、李占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谢连怀、李占斌并非案件的权利人,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连怀、李占斌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蔡德成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张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