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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淑芹失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芹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6刑初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淑芹,女,193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锦河农场。2016年8月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3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农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淑芹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当日受理此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淑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初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李淑芹与儿媳黄某某到儿子张某某位于黑龙江省锦河农垦社区C区7委七队七十垧地捡玉米欲喂鸡使用,因地中玉米秸秆挡着不好捡,李淑芹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玉米秸秆点燃并坐在地上吸烟,随后起风致使火烧进东侧树林发生火灾。经鉴定:被烧林地过火面积为44.6359公顷;过火林地烧死树木价值为人民币1181428.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淑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淑芹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淑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黑龙江省锦河农场居民被告人李淑芹与儿媳黄某某到儿子张某某位于黑龙江省锦河农垦社区C区7委七队七十垧地捡玉米欲喂鸡使用,因地中玉米秸秆挡着,不好捡玉米。李淑芹便想将儿子张某某家地里的玉米秸秆点然,后将随用随身携带的绿色打火机将玉米秸秆点燃并坐在地上吸烟,突然起风致使火烧进东侧树地,发生火灾。经鉴定:被烧林地过火面积为44.6359公顷,过火林地烧死树木价值为人民币1181428.8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淑芹于2016年8月1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在锦河农场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绿色塑料打火机1个证实,李淑芹犯罪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情况;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各1份证实,李淑芹引起火灾的打火机已被依法提取并扣押;3.户籍证明1份证实,李淑芹犯罪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且已满七十五周岁;4.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林业局出具的调查报告1份证实,现场初步测量此次火灾共有42.9公顷人工造林地遭到烧毁;5.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林业局出具的森林火灾火因认定书1份证实,火灾由李淑芹烧荒引起;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8时许,自己的丈夫张某某开车将自己和婆婆李淑芹送到自家七十垧地捡玉米。自己与婆婆二人分开捡玉米时,自己看见玉米地的东地头李淑芹附近冒烟着火,并向地东的树木烧去。自己就打电话将张某某及赵某某找到地里,后又来七八个人帮忙灭火,张某某开车将自己和婆婆二人送回家又返回救火的事实;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8时许,自己开车将妻子黄某某和母亲李淑芹送到锦河农场七队自家七十垧地捡玉米。11点左右,自己帮赵某某烧荒时看见自家地有烟,经与妻子黄某某通电话后确认地着火。自己就与赵某某开车到地里救火同时找人帮忙,当时火已烧进树木,后来自己将李淑芹和黄某某送回家又返回火场救火的事实;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8点时许,张某某开自己的面包车将他的妻子黄某某和母亲李淑芹送到他自己家七十垧地捡玉米。后张某某来到自己家位于八连场院后的玉米地帮着自己烧荒。大约11点多,自己和张某某发现七十垧地着火,自己和张某某开车赶往现场救火同时也找人帮忙救火。当时火已烧进树林,后张某某开车将黄某某和李淑芹送家又返回救火的事实;9.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中午,自己接到张某某电话,说:“他家的七十垧地着火了”,自己就与朱某某去救火,当时没有去七十垧地,直接去的七十垧地东侧的人工林,并且火已经烧进东侧人工林等,过火的面积挺大的事实;10.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内容与姚某某的证言内容一致;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系锦河农场林业科副科长)证实,2016年4月6日,接到于某某到锦河农场报案称:“锦河农场第一管理区7居民组种植的人工林被火烧,请求林业科调查”。林业科立即勘查现场、走访,发现火灾是由李淑芹在张某某种植的玉米地里点烧玉米秸秆时引起,共有42.9公顷过火面积,不属于林业部门管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另外,这42.9公顷林木所有人王某某、王某1种植的落叶松和自己种植的落叶松和云杉;1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王凤华转让给自己位于锦河农场第一管理区七队种植的人工林被火烧四五十亩,母亲于某某已到林业科报案的事实;13.被告人李淑芹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初的一天,自己和儿媳在儿子张某某家七十垧地里捡玉米准备喂鸡使用,因玉米秸秆挡着不好捡,自己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玉米秸秆点燃坐在地上抽烟,后起风大引起火灾,烧进树林的经过;14.黑龙江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1份证实,被烧林地过火面积为446359公顷;过火林地烧死树木价值为1181428.80元;15.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林业局出具的“关于锦河李淑芹失火案,过火面积偏差的说明”1份证实,由于当时林地内烟较大,视线不好,以及测量时走的航迹有所偏差,导致林业科测量过火面积比黑龙江省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测量过火面积少1.7359公顷,测量结果应以评估有限公司测量结果为准。16.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各1份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锦河农场社区第一管理区第七居民委西南部,过火林地分布于黑嫩公路锦河农场十七队的公路通往锦河农场两侧,共六块人工造林地过火,公路南北各三块;经李淑芹指认,烧荒点火地点为锦河农垦社区C区7委七队七十垧地;17.到案经过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此案受立破情况,2016年8月1日李淑芹被公安机关在锦河农场取保候审;18.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调查笔录3份证实,被告人李淑芹失火一案所烧毁的林地所有人不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且林木所有人赵某1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此份证据由本院出示并宣读)。上列证据,在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李淑芹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了林木所有权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淑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淑芹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李淑芹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淑芹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海峰审判员  祁红艳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