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丽平与孙昭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平,孙昭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平,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昭滨,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平与被执行人孙昭滨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款33000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张丽平办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德小区房屋的转让更名手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