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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扬贵、王馨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扬贵,王馨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6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被执行人黄扬贵被执行人王馨苒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扬贵、王馨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绵科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454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黄扬贵车牌号为川XXXX**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车辆尚未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的(2016)川绵科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