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3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晓与郭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晓,郭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34之二申请执行人:汪晓,男,汉族。被执行人:郭胜鹏,男,汉族。原告汪晓与被告郭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郭胜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汪晓6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2016年7月11日至还款之日,年利率24%)。判决生效后,被告郭胜鹏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汪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仅有银行存款19000元可供执行,现已将19000元案件款转给申请执行人汪晓。此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升审判员 杨鸿雁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