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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家宝、林华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宝,林华荣,李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宝,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林华荣,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永珍(林华荣之妻),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4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华荣、李永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华荣、李永珍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289号众发名城31幢801号(房权证庐字第××号)房屋1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