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兰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文物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芳,延安市文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芳,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被执行人延安市文物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新洲小区。法定代表人裴小元,系该局局长。张兰芳申请执行延安市文物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文物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文物局向申请执行人张兰芳支付安置补助费39825.72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96元及案件执行费497元。2017年5月2日,本院向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延安市政府拨付到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提转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张兰芳领取了本案案件款及垫付的案件受理共计40621.72元,本院提取案件执行费497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