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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自诉人关某诉被告人焦作市某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焦作市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523号自诉人关某,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焦作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自诉人关某诉被告人焦作市某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关某以被告人焦作市某某公司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作市某某公司已经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且自诉人关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关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苗晓霞人民陪审员  石凤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