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九天舞韵艺术培训学校、方梦莲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九天舞韵艺术培训学校,方梦莲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九天舞韵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5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6166168-9。法定代表人:王伟哲,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东浩,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梦莲,女,汉族,1992年3月20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男,汉族,1993年9月5日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系被上诉人之夫。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九天舞韵艺术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方梦莲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2016年7月至8月25日工资数额依据是什么?对于被上诉人的工资构成、工资数额以及被上诉人是否诉请2016年8月份工资,原审应核实清楚;对于被上诉人垫付的报销费用,原审应就报销费用发生的依据确认应否报销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2017)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九天舞韵艺术培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郝东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