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凤祥、姜淑云等与郭忠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祥,姜淑云,郭忠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74号原告:陈凤祥,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姜淑云,女,1970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郭忠石,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沂南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翔、姜淑云诉被告郭忠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凤翔、姜淑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翔、姜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凤翔、姜淑云负担。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