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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开设赌场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恢26号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沁执字第46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开设赌场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开设赌场罚金一案恢复执行。 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金2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