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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李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华,李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清华,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官明,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王清华与李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官明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官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3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