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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国永等人与被执行人何文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永,熊国鳌,张学兵,王水英,夏小冬,舒济杨,何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29号申请人熊国永,男,汉族,系四川省蒲江县人。申请人熊国鳌,男,汉族,系四川省蒲江县人。申请人张学兵,男,汉族,系四川省蒲江县人。申请人王水英,女,汉族,系四川省蒲江县人。申请人夏小冬,男,汉族,系四川省蒲江县人。申请人舒济杨,男,汉族,系四川省彭山县人。被执行人何文清,男,汉族,系四川大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熊国永等27人诉被执行人何文清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何文清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国永等27人民工工资675000元,其中扣除先前民工借支185000元,还剩490000元,经我院主持调解下被执行人何文清当成给付熊国永40770元,给付张学兵20000元,给付舒济杨10000元,剩余的419230元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熊国永等27人于2017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状况申报书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故我院以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何文清履行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全额给付,因此被执行人请求法院能够启动执行救助金,经我院执行人员调查财产状况及家庭条件,发现被执行人现无法履行执行义务。本院决定启动执行救助金,解决15000元救助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明旺堆审判员 扎西次仁审判员 德  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嘎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