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与邓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邓启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986号原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扬,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启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启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吴XX衍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