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天峰、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立达国际机电城公寓1-830室、1-72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450号银川市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2号楼3层。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1073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民住所地是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339号,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依法撤销(2016)宁0104民初107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清包协议书》中的施工工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杰审判员 苏 红审判员 俞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