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出彩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出彩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163号原告: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宜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雯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出彩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夹层商业F1-Z03。法定代表人:魏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出彩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武汉宜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