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100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唐德君与赵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君,赵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00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唐德君,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赵宇,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宇之妻马奇云与马正清、罗江珍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一套,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宇所有的2辆小型轿车(均未实际扣押),扣划的被执行人赵宇的银行存款9596.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查封的汽车和房屋在本案中暂不便处置,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赵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已执行的9596.18元据实抵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唐德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宇(2017)渝0118执11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