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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恢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炳来、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炳来,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炳来,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张鹏,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鹏在建行宁津县支行的账号:62×××24内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