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洪克俭与庄晓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克俭,庄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768号申请执行人洪克俭,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庄晓阳,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洪克俭与被执行人庄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庄晓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洪克俭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之后的利息即2016年3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61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785元,被执行人负担58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