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1583号原告孙某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被告兰某某,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兰某某立即支付欠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兰某某于2013年2月23日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至今未还。要求兰某某支付所欠款。兰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为原告介绍330万元工程,原告应分给其此工程的利润。本院认为,兰某某承认孙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的事实,故对孙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兰某某提出的其为原告介绍330万元工程,原告应分给其此工程利润的意见,孙某某不认可,孙某某认为此借款与兰某某所说的工程没有关系,兰某某可以另外起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某要求兰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兰某某提出其为原告介绍工程及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借原告孙某某欠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兰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肖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