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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洪福与罗培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福,罗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杨洪福。被执行人罗培清。申请执行人杨洪福与被执行人罗培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洪福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福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