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001号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朝阳社区平田南村86号(汉阳区福地华庭1栋1层物业用房)。法定代表人:魏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殷炜,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玉林,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涂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