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华娟与被执行人榆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晟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冯焕、苟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华娟,榆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晟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冯焕,苟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司华娟,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鸿业大酒店销售主管。被执行人:榆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晟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焕,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昌润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苟春梅,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金晟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华娟与被执行人榆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晟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冯焕、苟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苟春梅名下陕AM5N**号车辆一台。另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马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