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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金召与河南至尊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召,河南至尊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4865号原告刘金召,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赵璐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辉,河南金博大(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至尊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金水花园东区8号物业办公楼2楼205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振华,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金召诉被告河南至尊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召委托代理人赵璐璐、赵玉辉,被告河南至尊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资金占用费按年息6%计算,暂从自2016年6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共计1808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2885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马生忍(已去世)原系夫妻关系,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城市花园32号楼东1单元9层东××号的房产登记在马生忍名下,马生忍去世后该房屋依法归原告刘今召个人所有。2016年4月4日,原告与买方吕某、被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琳以原告方代理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产售于吕某。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明确约定,如果买方吕某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被告直接将定金退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了履行合同,积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及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于2016年5月13日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该房屋为原告个人所有。然而,买方吕某于2016年6月15日以短信形式通知原告方代理人王琳,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购房定金在被告处保管,其愿意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原告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50000元定金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2016)郑黄证民字第3276号公证书一份;3、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4、买方吕某发给原告委托人王琳的手机短信截图;5、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查询单两份;6、原告为履行合同产生的必要费用明细表、高铁票、高铁订票单;7、录音证据。被告答辩称:本案系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履行产生争议的纠纷,被告方没有违约,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在合同未协商一致解除前,另行卖房获取额外的巨额收益,不存在损失问题。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证人吕某证人证言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马生忍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1日,马生忍因病去世。2016年4月4日,王琳代马生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马生忍与王琳为卖方,吕某为买方;房屋所有权人马生忍拥有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32号楼东1单元9层东××号房产,以1450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吕某支付定金5万元,该定金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前由被告保管;马生忍、王琳与吕某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若马生忍与王琳违反45日的约定,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交被告代为保管的定金,马生忍、王琳无权要回,被告有权直接将定金付给吕某);若吕某违反45日的约定,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被告有权直接将定金交付给马生忍、王琳)等。2016年5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主要载明确认马生忍生前与原告共同拥有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32号楼东1单元9层东××号房产,被继承人马生忍遗留的上述房产的一半产权由原告一人继承等。2016年5月13日,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32号楼东1单元9层东××号房产的房产证显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马生忍、王琳、原告与吕某未在45个工作日日内到房管局就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32号楼东1单元9层东××号房产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2016年6月15日,吕某编写短信:姐,家里单位的事情太多,精神上也顾不过来,既然您那边确定不能用民生银行,那房子就不买了,总拖着也没办法等。原告称其于2016年10月10日以高于本案合同的价格将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32号楼东1单元9层东××号房产卖出。2017年1月20日,原告主张王琳系其代理人,因吕某违约致使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完毕,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定金5万元,酿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马生忍、王琳、原告与吕某未在45个工作日日内到房管局就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32号楼东1单元9层东××号房产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原告提交了买方吕某编写的表达不再买房的短信欲证明吕某违约在先,但吕某短信中载明不再购买的原因系原告不同意用民生银行,双方对违约情形有争议,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系吕某违约造成的,故原告直接要求被告交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金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