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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胡希珍与张淑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希珍,张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胡希珍,女,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淑云,女,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希珍与被执行人张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希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的房屋更名至申请执行人胡希珍名下、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