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复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审被执行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复66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被执行人):北京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星火街6号工业厂房二层西段。法定代表人:王界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昕,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卫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荣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申请复议人北京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2017)京0114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昌平法院在执行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建筑公司)与北京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医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1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14执2983号]过程中,同源医药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号的冻结。同源医药公司原审述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同源医药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XX支行账号×××的冻结,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华昌建筑公司与同源医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12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并生效。该判决维持原判,其原判第一、二条判决:一、华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同源医药公司交付XX楼的已完工部分工程资料文件(X1楼、X2楼、X3楼的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测量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包含地基与基础工程及主体部分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实体回弹检测记录。桩基部分的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检报告,水暖及电气资料);二、同源医药公司于华昌建筑公司交付上款所述工程资料和验收文件后三十日内给付华昌建筑公司工程款三百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华昌建筑公司至今未向同源医药公司交付判决书中所述文件。但是昌平法院做出的(2017)京0114执字2983号裁定书将同源医药公司在恒丰银行XX支行的三百余万元款项冻结。并且同源医药公司向银行询问,银行并未收到法院书面裁定。银行也并未向同源医药公司出具任何执行依据。同源医药公司对该案执行提出异议,望法院尽快解封已冻结的三百余万元案款。华昌建筑公司称,不同意解除对同源医药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XX支行账号(账号×××)的冻结。根据(2014)昌民初字第11875号和(2016)京01民终712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华昌建筑公司多次向同源医药公司要求移交同源医药公司X1楼、X2楼、X3楼的工程技术资料,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就在2017年4月6日由昌平法院执行局组织的一次移交过程中,对方又拒绝接收。所以,法院判决中的华昌建筑公司向同源医药公司移交技术资料的义务未能履行的责任不在华昌建筑公司,是同源医药公司故意不接收造成的。法院判决中的华昌建筑公司向同源医药公司移交的技术资料,是华昌建筑公司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华昌建筑公司早已整理成册,随时可向同源医药公司移交。2013年诉讼伊始,同源医药公司就以工程资料未提供为由,进行辩解,华昌建筑公司当庭多次提出移交,对方不予理睬,拒不接受,并以未收到资料为由提出反诉,同源医药公司故意不接收资料从而达到不履行付款的目的。综上所述,华昌建筑公司不同意同源医药公司的异议申请,同时要求依法对同源医药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昌建筑公司与同源医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118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华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同源医药公司交付XX楼已完工部分工程资料文件(X1楼、X2楼、X3楼的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测量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包含地基与基础工程及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实体回弹检测记录,桩基部分的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检报告,水暖及电气资料);二、同源医药公司于华昌建筑公司交付上款所述工程资料和验收文件后三十日内给付华昌建筑公司工程款三百万元。同源医药公司不服该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21日,华昌建筑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京0114执2983号。执行过程中,该院以挂号信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同源医药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同源医药公司仍未履行。2017年3月24日,该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同源医药公司在恒丰银行北京XX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的存款3130800元,实际冻结197699.32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4日。2017年4月6日,华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与同源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志到法院执行局就判决中应交付的工程资料文件进行交接,经过验收同源医药公司拒绝接收相关工程资料文件。现在同源医药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该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同源医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同源医药公司主张其与华昌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昌建筑公司未向同源医药公司交付判决书中所述工程资料文件,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判决中应交付的工程资料文件进行交接,同源医药公司拒绝接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执行行为,对同源医药公司应给付华昌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执行。关于同源医药公司主张华昌建筑公司未向其交付判决书中所述工程资料文件,其应通过另案申请执行。同源医药公司的异议申请,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同源医药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同源医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理由为:一、生效判决书载明华昌建筑公司交付工程资料和验收文件后同源医药公司才给付华昌建筑公司工程款尾款。该判决生效后,华昌建筑公司至今未向同源医药公司交付判决书中所述文件。但是昌平法院做出的(2017)京0114执字2983号裁定书将同源医药公司在恒丰银行XX支行的三百余万元款项冻结。二、华昌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不符,同源医药公司无法接收该工程材料而非拒绝接收。原审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判决中应交付的工程资料文件进行交接,但华昌建筑公司提交的资料缺少水电工程资料,装机资料不是原件,许多工程记录没有监理公司签章,不符合建设工程材料的交接条件。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华昌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同源医药公司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申请。一、根据(2014)昌民初字第11875号和(2016)京01民终712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华昌建筑公司多次向同源医药公司要求移交同源医药公司X1楼、X2楼、X3楼的工程技术资料,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2017年4月6日由昌平法院执行局组织的一次移交过程中,对方又拒绝接收。二、同源医药公司提出的桩基材料非原件,我方提供的确实是复印件,但经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盖章的,与原件效力一样。这份材料系我方私下从国家质检中心调取的。三、我方已经尽最大努力提供水电资料,因水电工程不在我公司承保范围内,水电工程是同源医药公司与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单独签订的施工合同。我们所能提供的是施工过程中两家施工单位互相配合的技术资料和留档资料。四、华昌建筑公司提出许多工程记录没有监理公司签章,与事实不符。其实就是三份文件,需要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会签后,各家单位才依次盖章,这几份文件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设计、勘察、施工也分别签字盖章。监理公司之所以没有盖章是因为中途停工,资料没有转移造成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同源医药公司的要求,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同源医药公司就昌平法院执行的顺序提出异议,同源医药公司主张其与华昌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昌建筑公司未向同源医药公司交付判决书中所述工程资料文件,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判决中应交付的工程资料文件进行交接,同源医药公司拒绝接收。昌平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同源医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北京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执异5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红萍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