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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史晶晶与董萍、李振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萍,李振飞,史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萍,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振飞,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消防总队参谋,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业平,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晶晶,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再审申请人董萍、李振飞因与被申请人史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7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萍、李振飞申请再审称,董萍于2013年7月进入“泛亚投资”系史晶晶推荐,共投入49.8万元。××无法操作,银行帐户U盾一直由史晶晶保管及操作。2015年5月,申请人购房需资金,即让史晶晶把帐户里的投资变现,由于当时现金提出慢,史晶晶提出可以代其将该投资转让给他人。同年6月30日,史晶晶刷卡为申请人支付了60万元的购房款。本案有关证据可以证明,该款系申请人投资的转让款,申请人与史晶晶之间从无借款的合意,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史晶晶之间借款事实成立,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史晶晶提交意见称,双方短信中所提的“找人调给你”是指调剂资金给董萍用,而不是转让帐户,二审判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董萍于2013年7月在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日金宝理财,开立帐户并投资49.8万元,虽经史晶晶介绍,但该行为系董萍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董萍身患××,该帐户由史晶晶代为操作,其在董萍投资后,从未占用该部分资金,操作也无明显过失,双方更没有任何关于盈利分配的约定,故本案讼争帐户的投资主体为董萍,无论盈利或亏损,其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法律责任均应由开户人董萍自行承担。2015年6月30日,史晶晶代董萍支付的60万元购房款,史晶晶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均来自其自有资金,对此节事实,董萍在庭审中也未能予以否定。现董萍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不足以证实董萍的投资帐户已实际转让,讼争60万元为投资转让款。因此,董萍、李振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萍、李振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