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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应菊与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婚姻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应菊,陶云华,丁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周应菊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申请人周应菊与被执行人陶云华、丁凤故意伤害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赔偿款15000.00元,经本院执行了全部案款(15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毛亚飞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