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迎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迎风,姚桃花,徐建道,龚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迎风,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姚桃花,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建道,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龚亚飞,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韩迎风、姚桃花、徐建道、龚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81执5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