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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贾某乙、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贾某乙,张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213号原告贾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被告贾某乙,女,汉族,1957年9月9日生,晋州市人。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