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承诺自2017年7月25日起,每月向法院交纳案件款2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