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玲与被告赵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玲,赵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803号原告:孙喜玲,女,汉族。被告:赵凤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玲诉被告赵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瑛琳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