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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玲与被告赵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玲,赵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803号原告:孙喜玲,女,汉族。被告:赵凤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玲诉被告赵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瑛琳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