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方安、于宗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方安,于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化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甄苏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方安,男,1963年6月19日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自来水公司东侧。被执行人:于宗宇,男,1989年10月18日生,回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教育社区服务小区一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方安、于宗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方安在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于方安在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提取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