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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X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1197K,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97号。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XXX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的收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