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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勃利县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长海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吴长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特12号申请人: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法定代表人:赵立贤,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长海,男,汉族,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申请人勃利县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吴长海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勃利县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勃劳人仲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勃劳人仲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中含有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吴长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事项,而该费用是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终局裁定中的补缴基本养老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该仲裁裁决中依法予以撤销。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已经不是申请人公司职工,不存在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54条的规定,依法撤销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勃劳人仲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三十年,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只是2012年至2016年中断了缴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在,申请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16日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勃劳人仲字(2017)第13号裁决:一、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吴长海提成工资840.00元。二、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吴长海经济补偿:9个月×1,030.30元=9,270.00元。三、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归还2013年7月11日扣发吴长海6,343.30元工资。四、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吴长海缴纳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间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劳动者应缴纳的部分由吴长海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由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具体缴费比例及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五、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吴长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吴长海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驳回吴长海要求给付450.00元工资的请求。1986年4月被申请人吴长海在部队复员后分配到原国有勃利县变压器厂工作。1989年开始做销售工作,该厂几经改制,被申请人仍在该单位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该单位原法定代表人赵晖变更为赵立贤,公司名称变为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继续在申请人单位做销售工作。2011年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等六名销售人员基本工资和最低工资,根据申请人制定的销售方案,按销售提成方式领取工资,被申请人完不成基本任务50%,申请人不予承担养老和其他各项保险费用。变压器回款期限为30天。经被申请人销售内蒙古扎赉诺尔煤业有限公司变压器货款43,100.00元,2013年8月9日回款28,000.00元,尚欠货款15,100.00元于2016年12月经催要给付完毕。2013年7月11日申请人扣发被申请人提成工资6,342.30元,因被申请人未完成销售额度,用此款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申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实际缴费。本院认为,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纠纷一并仲裁,超越了仲裁的权限,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勃劳人仲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书,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勃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勃劳人仲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勃利三江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牛 杰审判员 许鸿丽审判员 迟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焉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